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第2.8.1条至第2.8.3条中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年度赔付限额为限。每次住院我们应赔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全部计入其实际入院日所对应的保险期间。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手术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等,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等待期后本合同约定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约定满期日后三十天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我们仍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入院前七天(含入院当天)和出院后三十天(含出院当天)内发生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定疾病额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自特定疾病确诊之
日起在医院发生的全部与该特定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先按本合同2.8.1条至2.8.3条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当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年度赔付限额后,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特定疾病年度额外限额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医疗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2.8.1条至第2.8.3条中的各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则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手术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等,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等待期后合同约定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约定满期日后三十天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入院前七天(含入院当天)和出院后三十天(含出院当天)内发生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赔付限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特定疾病额外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对于被保险人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在医院发生的全部与该特定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先按合同2.8.1条至2.8.3条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当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年度赔付限额后,保险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特定疾病年度额外限额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医疗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2.8.1条至第2.8.3条中的各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则合同保险期间内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挑衅或者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
8.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1.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3.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4.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5.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